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l)男女双方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的有关问题。登记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状况紧急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2)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地依法办事,对离婚申请加以审察。在审察过程中,应当促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作慎重考虑。即便是双方自愿离婚,也可依据具体状况先作促成和好的调解。在离婚需要一致时,但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存在争议时,登记机关可通过调解帮助双方妥善安排。当事人原来的安排如不合理,也要帮助他们遵照民法典的精神作必要的调整。
(3)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双方自愿离婚,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凭据。假如发现需要离婚的只是一方,另一方事实上并不认可,或者在子女、财产等问题上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均不予登记,而是劝说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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