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实婚姻?
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实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方法》实行将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好似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好似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国函6号早已公布实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以时间为界限,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后,所有些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可见,事实婚姻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觉得一种婚姻关系。事实婚姻若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但其关系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含应遭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