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8日,甲从乙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车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买车辆为新车……”。合同签订当日,甲向乙公司支付买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汽车购置税12400元、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乙公司将轿车出货甲,甲为该车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甲在将汽车送乙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修理,乙公司认同曾修理汽车,但倡导销售时已告知甲,并在价格上相应进行了打折,支持其倡导的证据为:有甲签字的汽车交接验收单,该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边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甲质证觉得签名确为其签署,但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此车右边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车辆销售合同》;2、甲将轿车退还乙公司;3、乙公司退还甲买车款12.42万元、赔偿购置税1.24万元、服务费0.05元元、保险费0.06万元;4、乙公司加倍赔偿甲买车款13.8万元;5、驳回甲其他诉讼请求。乙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乙企业的全部上诉请求。
看法
1.适使用方法律:甲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乙公司没证据证明甲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甲购买汽车的行为是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买家权益保护法》。
2.乙公司未事先履行告知义务:汽车销售价格的减少或打折与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见的销售方案,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可以由此判断出乙公司在告知甲汽车存在缺陷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打折。乙公司提交的有甲签名的汽车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职员书写,加之甲对此不予认同,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甲对汽车以前修理过知道一些。
3.乙公司行为构成欺诈∶乙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汽车存在的缺陷,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甲的损失。
4.最高法∶(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买家权益保护法》处置。(2)车辆销售者承诺向买家供应没用或修理过的新车,买家购买后发现系用或修理过的汽车,销售者不可以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买家认同的,构成销售欺诈,买家需要销售者根据买家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剖析
1.欺诈是指系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别人,使其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行为人须故意。②须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欺骗行为)。③须相对人因欺骗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④须相对人由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⑤须欺骗行为违法。
2.法律适用:民法典对欺诈有规定,买家权益保护法也有,那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看着应该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其实不然。买家既能够选择依据民法典倡导,也可以选择依据消保法倡导。前述选择是买家的权利,怎么样选择,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得知,如买家未倡导,法院不可主动适用。当然,买家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绝大部分都会依据消保法规定倡导权利,由于依据消保法的规定,买家可以倡导惩罚性赔偿,即: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乙店败诉缘由:本案实质对于买卖过程中乙店是不是告知甲汽车已修理过的状况存在争议,假如乙店告知了,不构成欺诈,甲无权需要撤销合同;假如乙店未告知,那结合其他状况,大概构成欺诈。乙店这样倡导最主要的证据是有甲签字的汽车交接验收单,甲质证觉得他在验收单上签字时没“此车右边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该字样内容不具备真实性。此时,法官需要决定相信什么事实?因交接验收单为乙店单独保存、备注的字迹与其他字迹非一人书写,且甲不予认同,据此,法官在内心中综合衡量后,最后觉得甲签字时没备注的可能性要高于已备注的可能性,乙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倡导。
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本案法院认定的事实还真大概与真实状况不符,假设真的不符,那出现这样的情况也符合法律规定,缘由是再现事实,需要依赖证据,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法官需综合全案证据,自由衡量某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与没有的可能性什么较大,较大者即为法官最后认定的事实。假如再现事实的证据不充分(量)、证明力不足(质),法院非常可能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认定,且不可以以此为由倡导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除非可以提供其他新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
5.对经营者的启发: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销售时,需要明确告知买家,并且通过书面的形式将已告知买家的事实进行固定。借鉴本案的反面经验,买卖文件要优先打印,尽可能不手写要紧买卖信息;假如手写要紧买卖信息,也应由同一人手写,不能由不同人手写,同时应该需要买家在手写的要紧买卖信息处按手印,以免出现类似本案的状况。同时,可以借鉴房产企业的做法,撰写商品不利原因告知书,列举商品的要紧不利原因,打印好后,由买家签字确认并存档。